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同证券)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介绍业务的顺利开展,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介绍业务是指大同证券接受瑞达期货委托为瑞达期货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大同证券与瑞达期货间的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IB业务)。
第四条 大同证券与瑞达期货根据各自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相互对接。
第二章 职能部门对接
第五条 大同证券金融衍生品部与瑞达期货业务管理部为IB业务管理的对接部门;
大同证券金融衍生品部与瑞达期货风控部为IB业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对接部门;
大同证券法律合规部与瑞达期货合规部为IB业务合规法律工作的对接部门;
大同证券财务管理中心与瑞达期货财务部为报酬及佣金支付业务的对接部门;
大同证券信息技术部与瑞达期货信息技术部为信息技术的对接部门。
第三章 投资者教育
第六条 大同证券、瑞达期货应建立期货投资者教育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与培训,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第七条 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让投资者充分了解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履行产品告知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使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熟悉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八条 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知识教育、法规教育、风险教育和维权教育等。
第九条 大同证券应当在其期货IB业务营业机构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示下列信息:
(一)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二)从事IB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三)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四)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五)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六)客户投诉电话及流程;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上述公示信息应确保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根据监管要求及时调整。
第十条 瑞达期货应根据大同证券的业务需要及要求,共同做好投资者教育相关工作。
第四章 人员及培训
第十一条 大同证券总部至少须配备5名从事IB业务的专职业务人员,开展IB业务的营业部至少须配备2名从事IB业务的专职业务人员。专职业务人员须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二条 大同证券开展IB业务的营业部负责人为该机构IB业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大同证券营业部开展IB业务至少需设立IB业务账户管理岗和合规审核岗,岗位人员必须为大同证券正式员工,且符合专职业务人员要求。
第十四条 专职业务人员由大同证券金融衍生品部负责确定,并将专职业务人员名单提交给瑞达期货业务管理部。专职业务人员发生变更时,大同证券金融衍生品部应及时将变更后所涉及具体业务事项书面告知瑞达期货业务管理部。
第十五条 瑞达期货业务管理部根据大同证券金融衍生品部提供的专职业务人员名单及岗位信息或变更信息,开通、取消相应系统权限。
第十六条 期货相关系统用户名由瑞达期货统一分配,并由瑞达期货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专职业务人员。
第十七条 大同证券、瑞达期货应根据公司情况对IB业务人员建立系统、有效的持续培训机制,制定IB业务培训计划,分别纳入培训制度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瑞达期货应配合大同证券相关需要,组织有关人员针对IB业务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开户业务对接
第十九条 大同证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应当设有相对独立的介绍业务场所。对客户的开户资料、身份真实性和客户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进行审查,开户资料应满足相关制度的要求,并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瑞达期货、客户、大同证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第二十条 大同证券为瑞达期货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瑞达期货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第二十一条 大同证券在受理现场开户客户开户业务时负责确保客户合同签署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大同证券须告知客户账户相关密码的知晓方式。
第二十三条 大同证券应确保录入期货开户系统中的现场开户客户的资料及上传影像系统的影像资料的及时、完整、准确。瑞达期货应确保互联网开户业务管理系统中的互联网开户客户提交的客户信息及客户影像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 大同证券应及时邮寄现场开户客户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至瑞达期货合规部,并保存邮寄凭证备查。
第二十五条 瑞达期货开户部和合规部负责复核大同证券协助办理的现场开户客户开户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一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瑞达期货开户部和合规部负责复核互联网开户客户在互联网开户业务管理系统中提交、签署的开户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瑞达期货开户部负责复核大同证券上传的现场开户客户的影像系统的影像资料的完整、准确。
第二十七条 瑞达期货对现场开户客户开户资料复核无误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第二十八条 瑞达期货开户部依据现场开户客户开户资料里的客户信息复核开户资料及影像资料,并为符合条件的客户开立期货资金账户。瑞达期货开户部复核完毕互联网开户客户的开户文件及相关资料和影像资料后,为符合条件的客户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瑞达期货开户部负责为客户申请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编码、设置客户权限、手续费和保证金标准等。
第三十条 瑞达期货开户部负责告知客户其账户相关初始密码。
第三十一条 瑞达期货合规部在完成现场开户客户期货账户审核后须将一份客户合同文件归档,另两份合同文件邮寄至大同证券。
第三十二条 大同证券收到瑞达期货邮寄的两份合同文件后留存一份,剩余一份合同文件交还相应现场开户客户。
第六章 投资者适当性对接
第三十三条 瑞达期货合规部应当将投资者适当性的评估标准、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要求等明确告知大同证券。
第三十四条 大同证券受理投资者申请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前,需依据瑞达期货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要求投资者如实填报基本信息、投资者问卷等内容,并依据投资者的填报信息进行适当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如实告知投资者并由投资者确认。必要时,瑞达期货客服中心应协助大同证券为客户办理互联网的适当性评估及开户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未经适当性评估、或者经评估的结果低于适当性匹配要求且未做适当性不匹配承诺、或者属于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级别的投资者,大同证券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 瑞达期货合规部应对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发现存在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大同证券,并要求大同证券予以纠正。
第七章 保证金及费率标准对接
第三十七条 瑞达期货负责客户保证金标准的制定及变更。
第三十八条 客户手续费收取标准方案在双方协商后,由瑞达期货统一制定,大同证券和瑞达期货均须按方案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 瑞达期货负责提供客户手续费及保证金收取标准的查询途径。
第八章 客户资金存取对接
第四十条 瑞达期货负责办理客户资金存取业务。
第四十一条 大同证券应告知客户资金存取方式,可以指导客户办理资金存取手续。不得代理瑞达期货、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第九章 交易风险控制对接
第四十二条 瑞达期货负责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负责向客户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和执行强行平仓。
第四十三条 大同证券可以受瑞达期货委托,在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交易风险时,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包括根据客户账户的风险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控制交易风险。
第四十四条 大同证券可以受瑞达期货委托,在客户被通知追加保证金或被强行平仓时,对客户做好提示、督促、沟通和解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大同证券应协助瑞达期货对客户进行风险教育。
第十章 信息传递对接
第四十六条 双方关于IB业务的信息原则上由对接部门之间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传递。
第四十七条 IB业务相关的业务类通知,双方在通知大同证券专职业务人员的同时,须抄送相关对接部门。
第十一章 投诉及处理对接
第四十八条 大同证券、瑞达期货应建立投诉处理相关制度。
第四十九条 大同证券、瑞达期货均可受理客户关于期货业务的投诉,并妥善处理,处理后须将投诉信息记录归档。
第五十条 大同证券、瑞达期货对无法处理的客户投诉及时告知对方,并由双方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第十二章 数据查询对接
第五十一条 瑞达期货应向大同证券提供自助查询相关客户的交易结算数据的途径。
第五十二条 大同证券、瑞达期货如果需要特殊权限范围内的数据,应由大同证券金融衍生品部或瑞达期货业务管理部向对方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三章 风险合规对接
第五十三条 大同证券、瑞达期货各自负责其公司IB业务的风险和合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大同证券、瑞达期货发现对方在开展IB业务时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合规隐患,须及时告知对方;对于不涉及自己公司的风险和合规隐患,由对方自行处理;对于涉及自己公司的风险和合规隐患,有权监督并协助对方处理。
第十四章 系统故障对接
第五十五条 期货交易系统出现故障时,双方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并及时通知对方。
第五十六条 期货交易系统出现故障时,大同证券应当协助瑞达期货做好客户的安抚解释工作,并疏导客户通过其它的交易手段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十七条 银期转账系统出现故障时,大同证券可建议客户选用其他方式进行资金划账。
第十五章 财务划付对接
第五十八条 每月前4个工作日内,瑞达期货根据上月大同证券IB业务留存手续费净收入进行汇总,并编制手续费留存汇总报表,报送大同证券。
第五十九条 大同证券对IB业务留存手续费净收入情况有异议时,应于收到相关报表后及时与瑞达期货进行核对,瑞达期货应予以配合。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大同证券和瑞达期货共同制定。本办法的修订由双方共同完成。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