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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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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同证券  |  来源:大同证券  |  日期:2020-11-30

科创板

()科创板业务介绍:

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科创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上交所发挥市场功能,弥补制度短板,增强包容性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突破口和实现路径。

  上交所将认真落实习主席指示,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积极研究制订科创板和注册制试点方案,向市场征求意见并履行报批程序后实施。科创板是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并在该板块内进行注册制试点。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提升服务科技创新企业能力,增强市场包容性,强化市场功能的一项资本市场重大改革举措。通过发行、交易、退市、投资者适当性、证券公司资本约束等新制度以及引入中长期资金等配套措施,增量试点、循序渐进,新增资金与试点进展同步匹配,力争在科创板实现投融资平衡、一二级市场平衡、公司的新老股东利益平衡,并促进现有市场形成良好预期。

()关于科创板,您应知晓的10个问题

  1、作为全新的交易板块,投资者如何认识科创板的定位?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科创板定位做了规定,是推进科创板建设中必须牢牢把握的目标和方向。在执行层面把握科创板定位,需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资本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科技创新往往具有更新快、培育慢、风险高的特点,因此尤其需要风险资本和资本市场的支持。同时,我国科创企业很多正处于爬坡迈坎关键期,科创板定位的把握,需要处理好现实与目标、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科创板既是科技企业的展示板,还是推动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促进板;科创板既要优先支持新技术、新产业企业发展,也要兼顾市场认可度高的新模式、新业态优质企业发展。

  结合《实施意见》要求和市场实际情况,上交所在具体工作中将主要从四个方面落实科创板定位:一是制度建设上,通过发布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业务指引、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和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细化保荐核查要求,强化专业把关和自律督导机制。二是市场机制上,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建立执业评价机制,通过商业约束和声誉约束进一步发挥保荐机构对科创企业的遴选功能。三是审核安排上,要求发行人结合科创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较强成长性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要求保荐人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专业判断。上交所将关注发行人的评估是否客观、保荐人的判断是否合理,并可以根据需要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向本所设立的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四是企业引导上,将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同时,兼顾新业态企业和新模式企业,体现科创板的包容性。

  2、科创板企业的发行上市条件是如何设置的?

  科创板根据板块定位和科创企业特点,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畅通市场的“进口”。

  相关制度对科创板发行条件进行了精简优化,从主体资格、会计与内控、独立性、合法经营四个方面,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做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从发行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市值、财务指标等方面,明确了多套科创板上市条件。

  同时,在市场和财务条件方面,引入“市值”指标,与收入、现金流、净利润和研发投入等财务指标进行组合,设置了5套差异化的上市指标,可以满足在关键领域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已突破核心技术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拥有良好发展前景,但财务表现不一的各类科创企业上市需求。

  此外,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3、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关于上市条件中的市值和财务指标需满足什么样的要求?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4、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需符合哪些条件?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 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对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

  5、在注册制下,科创板的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是怎样的?

  与沪市主板核准制不同,科创板试点实施注册制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6、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适当性管理要求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的股票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

  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三是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调整。

  这里,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的是,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投资。

  7、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投资者需关注哪些交易方面的特殊规定呢?

  科创板企业业务模式较新、业绩波动可能性较大、不确定性较高,为防止市场过度投机炒作、保障流动性,科创板交易制度引入适当放宽涨跌幅限制、调整单笔申报数量、上市首日开放融资融券业务和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差异化机制安排。

  8、科创板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科创板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同时,科创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的经营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9、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渠道阅读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

  投资者可以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了解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10、关于科创板退市制度安排,有哪些特殊规定需要投资者关注?

  科创板退市制度,充分借鉴已有的退市实践,相比沪市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

  在退市情形上,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

  在执行标准上,对于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于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提醒投资者关注科创板的退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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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我们力求本栏目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信投资者都很关注科创板的交易规定。那么,它又有哪些和A股的异同点呢?本期为投资者详细解读《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提示投资者在科创板股票交易中应当关注的事项。

  1、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是否需要开立新的账户?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沪市A股证券账户。符合科创板股票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仅需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在已有沪市A股证券账户上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即可,无需在中国结算开立新的证券账户。

  2、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根据《特别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和大宗交易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与主板不同,科创板引入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投资者需关注科创板股票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

  3、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交易时间和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是每个交易日的15:0515:30,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股票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交易所接受交易参与人收盘定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交易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开市期间停牌的科创板股票,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停牌当日复牌的,已接受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股票复牌后的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交易所交易主机后续不再接受收盘定价申报,当日已接受的收盘定价申报无效。

  4、投资者如何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投资者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交收盘定价委托指令。收盘定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限价、委托数量等内容。

  5、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成交原则是怎样的?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阶段,上交所以收盘价为成交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逐笔连续撮合。

  需投资者关注的是,若收盘价高于收盘定价买入申报指令的限价,则该笔买入申报无效;若收盘价低于收盘定价卖出申报指令的限价,则该笔卖出申报无效。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收盘定价申报当日有效。

  更多关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具体事宜,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引》了解相关信息。

  6、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涨跌幅比例是如何规定的?与上交所主板股票交易的涨跌幅有何差异?

  提示投资者注意,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与此同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7、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不同于沪市主板A股交易,投资者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

  投资者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

  申报买入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如201股、202股等。

  申报卖出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余额不足200股时,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如199股需一次性申报卖出。

  8、关于科创板股票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何特殊规定?

  与上交所主板市场不同的是,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提醒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

  证券公司可以按规定借入科创板股票,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

  9、投资者如何了解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情形?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上交所会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是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的股票,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股票涨跌幅与对应基准指数涨跌幅之差,基准指数由上交所向市场报告;

  二是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需注意到,一方面,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另一方面,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10、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交易行为应符合哪些合规要求?

  投资者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审慎开展股票交易,不得滥用资金、持股等优势进行集中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正常形成机制。

  可能对市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大额交易,投资者应当选择适当的交易方式,根据市场情况分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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