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营业机构>泉州丁荣路证券营业部>营部动态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日期:2025-07-28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节选
1.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2.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3.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分别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工作人员;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做好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5.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6.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应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7.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测,属非法集资的及时依法查处。
8.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资金异常流动相关账户分析识别,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9.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10.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1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2.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13.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14.对非法集资人或单位,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等;对其相关责任人处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防范和处置义务,由有关部门视情况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图文来源: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官网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大同证券力求本文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文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