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专栏
stock index futures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及《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1. 申请开户时保证金帐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 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3. 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4. 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5. 通过期货公司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诚信状况和相关投资经历等方面的的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期货公司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
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申请开户时保证金帐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50万元;
3.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
4.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5.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方针交易成交记录,或者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6.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特殊法人申请开立股指期货账户的,除需符合上述一般法人条件外,还当提供相关监管机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